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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龙族的风俗习惯

时间:2020-12-02 20:57:09 分类:教育教学

  独龙族的风俗习惯

  婚姻习俗

  作为一定社会经济所反映的婚姻形式来说,独龙人的婚姻制度也代表着由原始的“群婚”、“对偶婚”到一夫多妻以及从妻姊妹婚到非等辈婚几种复杂的形态,这种复杂的婚姻关系也表明了家庭公社解体期的特点,它标志着家族公社制度的结束和个体家庭的确立。

  独龙族盛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下的家族外婚制,即男子只固定地与舅方家族联亲,并形成较固定的婚姻集团,构成单面循环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集团的特点是: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或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或丙家族的男子,这种限制是十分严格的,除非固定联亲的对方没有女子或已他迁,否则是绝不会改变的。因此,在这种婚姻集团的形式之下,逐渐形成了较固定的循环的婚姻系统。

  此外,还保存着姊妹先后共嫁一夫和兄死弟娶其嫂(反之亦然)的妻姊妹和转房制,按独龙人的传统习惯,即凡属固定的婚姻集团,某一家所生的几个姊妹,必须先后共嫁给一个丈夫,独龙语称为“安尼南”,意即娶姊妹。他们认为几个姊妹嫁一夫,可以和睦相处,可以亲上加亲,而且财产和劳动力都不会外溢,这种婚姻,实际上是沿袭着妻子作为内部财产不得转嫁给外氏族的古老习惯而保存下来的,这是建立在氏族外婚的基础上的,因而也是氏族以外群婚的残余。它在独龙人的婚姻形态方面占有较大的比重。

  多妻及非等辈婚:一夫多妻的现象,在独龙人的婚姻关系中比例很大,它是作为父权制确立而相应产生的婚姻形式。多妻的原因,一方面显然是盛行妻姐妹婚的一种转化形式,比如诸兄弟中大哥死了,其妻转给二弟,二弟死了,诸嫂一并转给三弟,甚至也有儿子死如无弟兄,儿媳即可归公公所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购买劳动力为家长服劳役,所以一夫多妻主要是家族长或一些富裕户。独龙人称娶妻为“仆玛旺”,意即买女人。娶妻的聘礼是价钱,这样女子仅仅被当作一件物品通过一定的价钱被男子买过来,而且被男子当作奴仆看待,这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在父权制确立的时候,男子凭借着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和其他一些为习惯公认的特权,开始在家庭中占据着支配地位,使妇女屈从在男子的权威之下,形成了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和奴役。一夫多妻制并不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必经阶段,它是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中间的例外的婚姻形态,严格说来,它也是群婚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在实行固定婚姻集团与多妻的同时,比较突出的现象是非等辈的婚配。按独龙人的传统习惯,只要是在固定结婚集团内的嫁娶,不管是年龄的大小或辈分的长幼,他们并不计较。比如父死了,子可娶父之小妻、子死如无弟兄,公公可纳寡媳,有的亲姊妹可以分嫁父子,姑母和侄女也可以共嫁一夫,因此,也就有“红颜嫁老翁,青年娶老妻”的现象,这也是原始群婚的另一种反映。

  以上这些都是独龙族原始社会末期的状况。

  解放后,人民政府帮助独龙族人民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改善交通,开辟邮电,把文化、教育、医疗送到独龙河谷,从根本上改变了独龙族聚居区的面貌。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在独龙族地区逐步地得到了贯彻,旧的婚俗有了很大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妻姊妹婚,夫兄弟婚,非等辈婚,以及固定的家族外婚制,已经基本废弃,买卖婚姻的情况也比较少了。

  家庭

  独龙族的家庭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家长制家族,儿孙结婚后不分居,紧接着原来的住宅加盖一间房子,下一代再依次加盖,排列成一行,最长的有十多间,分为两厢,中间留一条过道,大家住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一切粮食财产都是公有,只有男子的弓箭长刀及妇女的首饰属于个人所有。辈分及年岁最长的男子是当然的家长,家长的职责是安排生产、管理粮食,对外交涉联系也由他出面,家长在家庭里很受尊重,但没有绝对的权力,有事全家族男子共同商量办理。煮饭由妇女轮流担任,吃饭不论大人小孩平均分配,如吃干饭,担任煮饭的人用树叶包好,每人一份;如吃稀饭,则各人拿竹筒去领取,然后拿回自己房里吃。遇到吃肉的机会,也是按份平分,任何人不能多享。这样的大家族南部地区较多,一般是共同始祖的三、四代同居在一起,最多的有三、四十人。据说在三、四十年前有家庭蓄奴的现象。基督教传入以后,禁止蓄奴,现在已没有奴隶了。

  在北部独龙江沿岸的独龙族,大多数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儿子结婚以后,即单独建立小家庭,但住宅仍与父母联在一起,同房居住,分锅吃饭,父母留小儿子共同生活。分家时作为财产分配的,一般只有一口锅及一些粮食,少数富有的人可分到一盘三脚架、一只小猪等。土地不分,轮歇耕地仍保持公有,共同劳动所取得的粮食,弟兄们平均分配。副业生产各户单独进行,如挖虫草、贝母等药材,归个人所有。如分得的粮食不够吃,自己可以单独开种一部分土地,通过“瓦刷”来进行生产,也可以和其他人伙同开荒,以满足个体家庭的需要。也有一些是兄弟分家以后,因村寨内可耕土地不多,即搬到其他地方,单独建立村寨或加入其他地多人少的村寨,但仍与本家保持着联系,遇到杀牛祭鬼或婚丧等事,都要请本家的人来参加或送肉给他们。北部地区,由于与藏族及怒江区其他民族接触较多,生产比南部略为进步,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北部气候较冷,土地收获量比南部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必须依靠挖药材等副业生产来维持,而到山上挖药材,不一定要依靠集体的力量,个人也可以单独地进行,社会分工虽然不发达,但由于外部的影响,生活中交换发展了,日益增长的交换,使财富的积累有了可能,个人对大家庭逐渐产生了离心倾向,要求摆脱原始经济的束缚,建立个体经济,但刀耕火种的生产力,又限制着他们不能完全脱离集体来单独进行生产,所以在土地关系上,仍普遍保持着伙有伙种的情况。

  文面、服饰及居住

  纹面是许多原始氏族、部落所共有的一种习惯,并以此作为美的表征,解放以前,独龙族还保有这样的习俗。按传统的习惯,女子一般在年满十二、十三岁时,就必须纹面。由于地区和习惯上的不同,纹面形状的种类差异较大,纹面由有专门技术的妇人进行,纹面时,将三、四根刺扎在一起,在前额、双颊、鼻子及下颚各部分刺上各种图案的花纹,然后在刺破的部位涂上锅烟及蓝色料珠研沫混合的油膏,使其浸入皮肤里面,复原以后,脸上即呈现出蓝黑色的花纹,她们以纹面为美观。南部地区,妇女也有纹面的风俗,但仅在上唇及下颚一小块,形状很像男人的胡须。

  关于纹面的原因有四个:第一,妇女纹面是一种美的象征;第二,作为划分各个氏族、家庭集团的标志;第三,纹面之后可以避邪;第四,防止察瓦龙藏族土司抢夺独龙妇女为奴。

  独龙族的男女均散发,前垂齐眉,后披齐肩,左右盖耳,剪发系用两把刀相截。过去男女衣着均为麻布,穿时由左肩掖下抄向胸前,里右胸,露右臂,用草绳或竹针拴结,披落自如。通常都是白天为衣,夜间做被。男人下着短裤,平时喜佩砍刀和箭包。妇女腰部多系漆染的细藤圈,出门常挂小篾箩,头部胸前均喜戴车磲料等珠练为饰,男女均赤足。

  独龙人的村寨,大都分布在独龙河两岸的山坡台地上,由于受气候和耕作土地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未形成固定的村落。已定居的村寨一般仅为四五户,少则一户,最多也只有十几户。各村寨之间距离几十里,甚至一百多里。住房有两种:北部第三行政村以上多是用木椽垒墙,南部全是竹房,无论是木房或竹房都是长方形,建筑靠山打桩,屋面一般离地二、三尺高,木房四周以由下而上排列起的椽子为墙,上覆以砍刀劈开的木板或茅草,内铺木板或编制的竹篾笆。竹房则四周以编制的竹篾笆为墙,上覆草,内铺竹篾笆,两种房屋中间,都设有一个或两个、三个火塘,火塘的排列也有两种形式:竹篾房内的火塘设在长方形屋子的两旁,中间为通道,火塘大体上是对称排列。木楞房无通道,火塘设于房屋的四角。一般是长辈的火塘在上方,晚辈的火塘依次排列在下方,凡已婚的男子即在屋内设一火塘,夫妇二人及其子女便围火塘而卧,一个火塘便象征着一个小家庭。竹篾房两端都设门,架木为梯;木楞房一般只设一道小门,门都面向东方,只能屈身而入,室内无窗,光线极暗,牲畜即饲养在楼下。

  习惯法

  按照独龙人的习惯法,如偷盗、杀人、婚姻纠纷等,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内容。调解纠纷的过程是:纠纷发生于村区域界线内则由本村头人出来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不是居住在同一个村子,则由其所在地的头人参加解决。一般的纠纷则由原告被告双方供给前来参加解决纠纷的人的茶水,不招待吃饭,重大的纠纷则由原被告双方以酒肉招待,并各出5角至1元钱。调解纠纷时所凭借的证据是人证、物证,若无人证物证的复杂疑难案件,则用神判捞水锅的方式来解决,依据神判作最后的定案。

  在习惯法中对偷盗案件的处理是很重的,特别是偷盗粮食,只要证据确实,一般是对偷盗犯判处死刑和抄查其全部财产。茂顶、戛木力两村在多年来发生过偷盗粮食的案件两起,一例是距今140年前,有一人偷茂爪捧的粮食,发现后跟踪追到途中,将小偷捕获,人证物证俱全,偷者也低头承认,讲理的结果,将其打死示众,并将其全部财产牛、猪、鸡、狗等查抄归失主所有。另一例是蓝旺度村的蓝旺度·捧罢,乘拂晓雾蒙蒙之际,窜入戛木力村将戛木力·阿克家粮仓内的包谷偷去,主妇入仓取粮煮饭,发现失盗,并发现附近的脚迹是刚走过的,顺脚迹追寻了十多里至蓝旺度·捧罢家,偷者拒绝承认。以其脚与脚迹相检的结果是脚之大小同,脚底之趾纹亦尽同,旋即抄查出赃物,据此定案,调解的结果,除追回失物之外,偷者将13岁之女给失主终身为奴,免除刑法和抄家处分。解放后此女已被释回家。

  关于婚姻案件的纠纷,主要是追赔财礼。独龙人的婚姻一般是买卖婚姻,订婚和结婚时,所收的财礼是牛和其他生活资料。订婚后女方病死或与姘夫私奔和结婚后与人私奔,按习惯法,女方父母要赔偿男方财礼。如茂顶村茂即之妹,名茂妮,嫁给蓝旺度村谪朗当阿克为妻,后与姘夫逃走,男方提出控告,双方所在地的头人参加解决,由女方之兄赔还财礼,牛二头,铁锅一口,铁三脚一座,猪三口。二年后女方之兄寻获其妹,将其带回另嫁别人,重收财礼。男方以木刻记载所付财礼发生婚姻关系后所送的东西,遇到纠纷时取出木刻作证。如蓝旺度即其内弟订婚时所付之财礼,由其负责刻木记载,旋即女方死去,男方持此木刻至头人处控告女家,调解纠纷的结果,()由女家按木刻所记财礼如数赔出。

  打伤人的案件,轻伤出给伤者一瓶酒,五角钱,刀杀重伤出给伤者两元钱、一口猪、一只鸡,打死人财礼以牛三头、猪三口、鸡二只、大刀两把、砍刀两把、大铁锅一口、大铁三脚一座,以及麻布、背篮、藤蔑背带、黄连、贝母、兽皮等物作为人命钱赔给死者家属。

  悬而未决的复杂案件,以捞油锅、捞水锅的神判方法解决。办法是以大铁锅盛满油或水后燃火烧沸,置一小石头于锅中,若系水锅则放蜂蜡增加温度。由被告赤手取出锅内小石,被灼伤为输,不被灼伤为赢,输则由被告赔偿原告所失去的东西外,烧水的铁锅、铁三脚、归原告所有,赢则除烧水的铁锅、铁三脚归被告所有外,原告还要以实物赔还被告受诬的人格损失。

  狩猎

  独龙人狩猎有公共的猎场和私有的猎口。公共的猎场其范围是以村寨的区域界线四至为界,茂顶的猎场东以高黎贡山雪线为界,南以戛木力小河为界,西以担力卡山顶为界,北以巴坡底小河为界,东西宽约150里,南北长约5里。私人的猎口系私有观念形成后通过“号”的方式占有的,但只限于本家族或本村寨成员才能去“号”,不能越出村寨区域界线以外去“号”,反之其他家族或村寨成员亦不能越界去另一村寨的公有猎场内“号”猎。私人“号”猎口,是在公有猎场的原始森林内,选择野兽常经过的兽路上,以刀剥去大树的皮,砍以锯齿形符号,或在路口以两棵木桩架成交叉形(其法与地同),一经号定,此猎口即为私人占有,但这种占有只排斥其他个人不能在该猎口上打猎。若侵入私人猎口,被占有者发现,除追回猎获物外,还要受到习惯法的处分;但是若系村寨成员集体的狩猎,却不受限制。此外,甲村的成员不管是个人或集体,不能无端侵入乙村的公有猎场,若违反除没收其猎获物外,并以习惯法制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则例外,如甲村的成员不论其是个人或集体,在本村猎场追击一只鹿或野牛、山驴等,若猎物向着乙村猎场逃跑,可以越界至乙村猎场追击。若它继续逃跑,则跑到哪里追到哪里,可接连闯进丙、丁等村猎场,直至猎获为止。在谁村猎场猎获该兽,则将肉分送给该村一部分,这在习惯法上是承认的。也有一个村有两个公有猎场的,如丙当村的猎场,一在村区域界线内,一在村区域界线外,距村100里,后者系丙当家族聚资向狄子江独龙人买的,位于担当力卡雪山之西麓,因该场内有卤水,借每月望日野牛数十成群到此饮卤水之机会猎取。

  狩猎季节一般是秋收后的十一月至次年的三月内进行,此时狩猎的有利条件是秋末降霜,山上的毒蛇转移至独龙江边冬眠,其次是山顶降雪,野兽因高山寒冷,转移至海拔1700公尺以下的地带。三月以后,野兽上山,毒蛇出洞,人和猎犬经常被毒蛇咬伤,此时即停止狩猎。

  狩猎的对象是鹿、野牛、麂、岩羊、山驴、野猪、虎、豹、熊、狐、水獭、獐、兔、飞鼠、猴等。

  狩猎的工具为弩弓、刀、矛等,狩猎的方式可分三种,第一是在野兽经常过的路口,下地弩、下索扣、挖陷坑、安竹签等物,只要野兽一触就不能脱。凡安好上述设备的,离村近者两天去看一次,远者三到五天去看一次。第二种是由家庭成员组成的单干狩猎,多是在私人占有的猎口或离村较近的河谷地带进行。一般是三人组成,一人带着猎犬去森林或草丛中追赶,二人看好地形,张弩伏于野兽必经的路口伏击。第三种是全村寨的男子集体出动狩猎,推选一个颇有狩猎经验的人率领,凡参加的成员都必须听从他的统一指挥,这样大的狩猎队伍一般是在探知有兽群出没时才组织的。出发前各人自己备数日的干粮、酒等物,并以包谷、荞等、面粉,做成虎、豹、熊、野牛、野猪、麂子等野兽的模型,到达猎场后,以竹杯盛满酒和上述诸物一起置于一棵大树前,献祭“且卜拉”山神,并将各人的衣服和毯子铺在地上,齐唱祷告的调子。

  祷告毕举行弩弓竞射,以占卜山神是否放他的野兽。其法是在50公尺外,砍开树皮,以木炭画成各种兽形,张弩射击,若射中图中的野牛,则认为是日可以猎获野牛,中什么就会猎获什么。

  狩猎在80年前独龙人生活资料中是占一定比重的。据茂斗老人说,在90多年前与其父茂爪棒一年打到野牛、岩羊、麂子、山驴等70只以上,足够当时他家13口人吃5个月。贡明滴的父亲贡明及,一年猎获的野兽肉约60-70背,足够当时他家12口人吃6、7个月。茂斗老人说,有时两个人出去打猎,半天之内就能猎获3只麂子,有一次他们集体狩猎遇到成群的野牛去吃卤水,一次就猎获40多只,猎获的野兽平均分配,若个人去狩猎,猎获物必须分给邻居每家一块。猎获的兽肉多时将其煮过,储存在仓库里,可以用来交换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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